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政府、企業、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對北京廣利核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權、監督權,實現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公司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及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過程中,公開發布的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等形式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
第四條 信息公開遵循原則
(一)依法合規的原則。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體系,推動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公開應當以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安全、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前提,依法界定本企業不予公開(豁免公開)信息范圍和內容。根據部門職責范圍,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二)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確保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原則。立足回應監管機構、社會公眾等各方面關切。
(四)責任到崗的原則。各部門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信息公開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經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
第五條 公司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者社會機構的,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總經理部負責部署推進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統戰部)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公司信息公開工作,聯合各部門依法確定信息公開目錄,完善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提供、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并圍繞信息公開提供專業支持。
(一)綜合管理部(統戰部)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負責完善和實施涉及信息發布的相關制度,管理和組織實施公司對外新聞發布及受理、安排新聞媒體采訪事宜;負責新聞類信息公開的審定工作(常規新聞宣傳工作不在信息公開工作范疇內,按已有的信息審核渠道和發布途徑執行);負責指導各單位新聞發布管理;負責推進信息公開載體建設,牽頭對重大敏感信息發布前組織會審。
(二)法律審計部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三)信息化工作組負責公司信息公開門戶網站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
(四)各部門應建立本職能線信息員隊伍,確定本部門的1名員工為信息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綜合管理部(統戰部)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備。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廣利核公司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況(工商登記信息、企業簡介、經營范圍)。
(二)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三)企業重大事項。
(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信息。
(二)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標注“內部文件”“注意保存”“限制使用”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四)正在調研、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五)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八)公司信息公開涉及單位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擬發布的信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一)涉及上市公司體系內資產的擬公開信息,應與該上市公司確認后公開,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規性。
(二)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征得有關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三)公司聯合其他機構發布;其他機構聯合公司發布。
第十三條 公司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與程序
第十四條 公司門戶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信息公開范圍、公開形式、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公司門戶網站集中發布信息公開范圍內的信息,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還可根據擬公開信息的性質合理選擇通過新聞發布、微信公眾號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移動媒體等方式對屬于公開范圍的企業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各信息擁有主體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部門形成的信息,按以下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一)各信息擁有主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在起草涉及信息發布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
(二)各信息擁有主體部門負責人須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對送公司之外機構會簽的信息,須經信息擁有主體審核并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涉及公司之外機構的,應事先溝通一致。
(三)各信息擁有主體對信息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1.一致性審核:通過信息公開渠道公開的信息須與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已公開的信息一致。
2.風險性審核:在公開前排除涉盈利預測、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未決訴訟案件及取得與公開過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等可能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披露風險。
3.保密審查:切實履行保密審查職責,依據《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先行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作出準確判斷。
第十七條 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超出授權范圍的重大信息公開須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公開申請。填寫《廣利核公司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文件。
(二)申請的信息內容。
(三)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性的說明。
(四)獲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第十九條 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公司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綜合管理部(統戰部)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五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紀檢部門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督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紀檢部門責令糾正,消除負面影響,情節嚴重者由公司紀委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領導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或公開通報,涉及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2)信息披露中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非基于企業運營需要,通過公共媒體以外的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4)公開不應該公開的信息的。
附件
廣利核公司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個人)姓名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申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人:
電子郵箱:
提出申請的方式 □當面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所需的信息
獲取信息的方式
(單選) □當面 □郵寄 □電子郵件 □傳真
信息的載體形式
(單選) □紙質文本 □電子信息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申請人簽名
(蓋章)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受理確認方式: □電話 □電子郵件